如何有效保护科普成果的知识产权

来源:科普时报 作者:周德进 2025-09-19 1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新颖、独创、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提升科普原创能力,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要建设科普创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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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将科普成果纳入科技进步类奖项申报范畴

9月16日,一场围绕“2024年度科技进步奖科普成果申报和提名工作”的互动交流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会上,浙江省科协科普部原科技进步奖科普成果项目主管周光辉,明确指出课题、读物、知识产权等成果类型均可进行登记,鼓励大家积极梳理成果、大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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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在第二十九条中特别提出了科普成果知识产权,这为科普事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以往我国科普成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欠缺的,这也导致了一项科普成果产出后的模仿成本极低,“千馆一面”的现象十分普遍。

如果科普产品的知识产权特别容易被侵害,谁还会愿意投入资金搞原创产品研发?产业又该如何进步?想要中国的科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近年来,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安徽省芜湖市等地都进行了科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先从政府层面重视起来、做起来,再带动整个产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科普产品包括什么?科普法在第二十九条中提出,“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新颖、独创、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也就是说,除了我们熟知的科技馆等具象的科普产品,科普产品还应包括设计理念,即“服务研究开发”。比如,北京科学中心“生产、生活、生态”的设计理念,就属于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科普产品。

放眼国际,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高质量科普作品的创作上已经走在前列。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拥有全球最强大的粒子加速器——大型强子对撞机(LHC)。为科普这台对撞机的运作原理,CERN就其核心部位制作了可以真正运转的复原模型,参观者能够直观地看到对撞机内部真实的结构、粒子的运动轨迹及碰撞过程。与之相对应的,国内的科普产品还大多停留在示意模型或原理图层面,即便参观者看到了这些产品也无法理解其中蕴含的科学原理。

在CERN,还有一部分关于未来科学的展览,全是天马行空的想象。其中展出的一张韩国作者的画作,表达了科学家对未来科学的憧憬与构想,价值几百万欧元,体现了真正的“为科学思维买单”。从这份尊重中,我们也看到了CERN对科普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科普法第二十九条中还提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要建设科普创作中心。比如芬兰赫尔辛基科学中心,依托赫尔辛基大学科学教育学院而建,通过互动体验性的展览让参观者感受科学的乐趣,现已成为芬兰最著名的科学教育机构之一。

此次科普法的修订,不仅保留了22年来的成功实践与优秀经验,更体现了科普事业、科普队伍和科普相关产业认为重要的和待解决的问题。可以看出,新修订的科普法是一部源于实践需要、提炼实践经验、体现产业关切、可操作性更强的法律。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局三级职员,本文由科普时报记者毕文婷采访整理)

编辑:科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