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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科研机构科普责任 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

来源:中国科普网 作者:宁攸凉 史文石 2025-01-27 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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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双策”并举,推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林业科学院作为国家级科研机构,主动履行科普责任,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一方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院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科普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评选及表彰办法》,明确院产业处履行院科普管理职能,提出支持科普工作的一揽子增量措施。另一方面,参加全国科技周、科普日等全国性科普活动,宣传展示国家林草发展的重大理论和战略思想和林草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向社会公众开放科研设施平台,引领公众领略科学之美;推出“科普+成果转化”的科技交流服务新模式,推动科技成果在生产一线的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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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科研机构科普责任 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科普责任进行细化完善。

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起笔,强调科研机构既应该鼓励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参与科普工作,也应该积极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普活动。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科研机构的主要群体,他们既是推动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也是科普的“第一发球员”,他们在开展科普活动方面具有“春江水暖鸭先知”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先天优势。科研机构作为直接管理该群体的组织机构,他们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尤为重要,将直接影响着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普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自觉性。

新增内容“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是对科研机构的鼓励性与预期性要求。压实科研机构科普责任是必要的,但全国各地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差异性很大,因此,强化科普责任不宜搞“一刀切”,而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有能力、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有必要鼓励它们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为科普活动开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新增内容“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科研机构科普职能职责的要求。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好比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同等重要,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科研机构作为科技创新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将科普视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强化科普职能职责,在制度建设、经费支持与科普队伍等方面为科普活动开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新增内容“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是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必然选择。科研机构不能将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三者割裂开来,而要认识到三者辩证统一的关系;通过加强三者的有机结合,确保实现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应当通过大力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加大具备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基地面向公众的开放力度,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场所与便利条件。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使用科技成果,让科技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搭建科技成果科普宣介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作者宁攸凉系中国林业科学院科信所副研究员,作者史文石系中国林业科学院产业处正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