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治安、刑事!划定科普违法责任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九条是对科普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侵权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公民、组织在科普相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详细]
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违法违纪,会受到哪些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八条首先明确了约束对象是科普工作中的公职人员,同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禁止行为进行了界定。 [详细]
严惩骗奖行为,维护科普荣誉公信力
第五十七条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详细]
精准追责!政府投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必被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第五十六条作为分则中的重要条款,与原科普法第三十二条相比,并非完全新增,而是在表述和处罚力度上有所调整,扩大了科普场馆的适用范围,强化了惩罚措施,通过明确法律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保障,全面规范科普场馆使用管理,不仅是对科普场馆功能的刚性保障,为守护科普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提供了法治利器,还是对科学精神和社会责任的强化,使法治成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 [详细]
正本清源,为科普资源公益属性装上“法治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 [详细]
筑牢法治防线,守护科普事业纯净生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