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八条首先明确了约束对象是科普工作中的公职人员,同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禁止行为进行了界定。
滥用职权行为的界定
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范围,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认定要点包括——
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行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的程序和规定行使权力。
后果:必须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
例如,某负责科普项目审批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将本应给予具备专业资质科普组织的项目资金,违规批给了一家与其有利益关联但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科普资源分配的公正性,还可能导致科普项目无法有效实施,浪费公共资源,严重损害了科普事业的发展。一旦查实存在滥用职权行为,该公职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玩忽职守行为的界定
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认定要点包括——
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行为: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后果: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且该损失与玩忽职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负责监管科普场馆建设的公职人员,对场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视而不见,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导致建成后的科普场馆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这不仅影响了科普场馆功能的发挥,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玩忽职守行为同样会使公职人员面临法律责任追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因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科普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损害了公众对科普工作的信任。
徇私舞弊行为的界定
在科普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公职人员为了私人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其认定要点包括——
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动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为了个人私利而故意为之。
行为:故意歪曲事实,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以达到徇私的目的。
后果:通常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行为交织在一起,造成如司法秩序混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后果。
例如,在科普奖项评选过程中,个别公职人员接受贿赂或基于私人关系,为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便利,使其获得奖项,而真正有价值的科普成果和贡献者却被忽视。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科普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了广大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法律绝不姑息,必将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分,以维护科普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上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情节严重的还涉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时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与玩忽职守罪相同,若同时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科幻版权产业联盟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