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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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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首例国家级科技奖“打假”
2011年,西安交大原教授李连生团队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005年度)被正式撤销。官方指出,撤销奖励的原因是其申报材料存在着严重的不实。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因学术造假撤销已颁发的科技大奖,不仅收回证书奖金,更彰显了对骗取荣誉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科研诚信建设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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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对骗取科普表彰、奖励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五十七条作为其中的关键条款,为维护科普荣誉体系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保障了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核心特征。“骗取”二字,点明了行为的主观恶意和手段的不正当性。这涵盖了多种形式的不端行为,例如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夸大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通过不正当关系、利益输送等方式谋取表彰奖励等。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本不应得的科普荣誉或物质利益,都应落入此条款的规制范围。这一界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覆盖了国家、地方、行业乃至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类科普相关表彰与奖励活动,确保了监管无死角。
“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明确了追究责任的主体。谁授予,谁负责撤销。这赋予了表彰奖励授予方监督管理和纠错的权责,要求其不仅要在评审环节严格把关,更要在后续监督中勇于担当。一旦发现或核实存在骗取行为,授予单位必须主动或依规启动撤销程序,体现了权责统一的原则,确保了责任追究能够落到实处,避免了推诿扯皮。
“撤销其所获荣誉”,这是对骗取行为最直接、最核心的惩戒。荣誉是对贡献的认可,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和社会评价意义。撤销荣誉,意味着国家或社会对该“成就”的否定,是对其不诚信行为的公开谴责,使其失去因荣誉而带来的社会声望和潜在利益。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公众的交代,维护了科普荣誉的纯洁性与神圣性。
“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这是对既得利益的剥夺,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奖章、证书”是荣誉的物质载体,“奖金等物质奖励”则是直接的经济获益。收回与追回,旨在消除不当得利,恢复公平状态。这不仅让骗取者“名利双失”,也阻断了通过不法手段获利的路径,强化了法律的震慑效果。此规定具有溯及力,无论时隔多久,一旦查实,非法所得均需返还,彰显了法律不容侵犯的严肃性。
“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则是在撤销荣誉和追缴利益之外,进一步追究个人或相关责任人行政或纪律责任的规定。这表明,骗取科普奖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科普法的规定,也可能触犯党纪、政纪乃至其他法律法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需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公职等。对于涉及党员干部的,还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处理。
(作者潘建红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计明杰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