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追责!政府投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必被罚 - 科普时报社 - 中国科普网

精准追责!政府投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必被罚

来源:中国科普网 作者:朱冬香 周衍燚 2025-05-21 1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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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科普场馆违规使用被惩处

实践中,由于不重视科普工作、科普规划和内容缺失以及缺乏监管等,我国一些市县科普场馆出现商业改造、出租、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行为,科普场馆无法履行科普职能。如某市科技馆引入商业餐饮设施挤占场馆核心科普区域,某区级科普基地因城市规划需搬迁,未履行重建程序即拆除等。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地方条例,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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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追责!政府投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必被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第五十六条作为分则中的重要条款,与原科普法第三十二条相比,并非完全新增,而是在表述和处罚力度上有所调整,扩大了科普场馆的适用范围,强化了惩罚措施,通过明确法律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保障,全面规范科普场馆使用管理,不仅是对科普场馆功能的刚性保障,为守护科普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提供了法治利器,还是对科学精神和社会责任的强化,使法治成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

“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明确列出适用对象,即“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原科普法第三十二条的表述是“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修订后的第五十六条不仅针对“政府财政投资”的科普场馆,还扩大了科普场馆的适用范围,从“政府财政投资”扩展至“政府投资”,涵盖专项拨款、社会捐赠配套资金、PPP模式等多元化资金来源等其他形式的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擅自改为他用”作为法律规范的行为要件,其内涵具有深刻的法治意蕴和现实针对性。“改为他用”指将场馆用于与科普无关的营利性活动(如商业展览、办公租赁)或其他行政用途,导致其科普功能被削弱或丧失。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的法律保护,本质上是通过法律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公共资源、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治支撑。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核心执行措施,第五十六条蕴含行政执法程序的严谨性与法治精神的深刻内涵。实践中,由科普场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如科技局等)或综合执法部门作为具体执法部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恢复场馆的科普功能,程序上需结合行政法规和地方条例等,完善和规范程序,确保调查、告知、听证等环节合法合规,如改正用途变更需经专家论证、政府审批及备案,确需变更需重建替代设施等。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作为核心罚则,与原法仅针对个人予以惩处、处罚力度较弱不同,第五十六条明确新增了对单位的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强调了法律责任的分级处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梯度化设计与法律责任的精准匹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需要构建精准认定、梯度处罚、多元修复的完整责任体系,将法律规范转化为治理效能。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作为核心追责条款,与原法仅针对个人予以行政处分不同,第五十六条构建了“权责一致、罚当其过”的责任追究体系,明确“领导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双轨追责机制,处分的法律依据既包含行政法规,也涉及党内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范围可以参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二条1、第二十四条2,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3规定对 “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 的领导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追责人员的法律界定,本质上是对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与制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明确此类人员的责任范围与承担方式,不仅是科普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新修订的科普法第五十六条与各地方配套出台的地方条例形成“上位法+下位法”的完整规范体系,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扩大适用范围、强化处罚措施、细化处分梯度等,为科普场馆公共资源保护提供了更严密的法律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向“法治化、精细化”转型的缩影。这一条款的有效实施必将真正实现 “建好馆、管好馆、用好馆” 的目标,推动我国科普事业迈上新台阶,让科普场馆真正成为培育创新文化的沃土。

(作者朱冬香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研究员、北京市科协科技社团与公共政策专业智库基地研究员,周衍燚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