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为科普资源公益属性装上“法治锁” - 科普时报社 - 中国科普网

正本清源,为科普资源公益属性装上“法治锁”

来源:中国科普网 作者:潘建红 何文华 2025-05-07 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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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保障科普工作经费投入落到实处

2024年12月30日,科技部发布的2023年度全国科普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科普工作经费投入首次突破200亿元规模,筹集额达215.06亿元,比2022年增长12.60%。在经济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的现实背景下,国家持续加大科普经费投入,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更需以明确的法律防线护航科普事业在公益轨道内健康发展,保障科普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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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五条,强化了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法治约束,为科普资源管理筑牢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既能有效惩治已发生的违规行为,更能通过制度威慑预防潜在违规,充分体现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立法智慧,实现标本兼治的法治效果。

科普事业是科学与公众之间的重要纽带,其发展离不开物资及政策支撑。无论是直接投入的科普款物,还是旨在降低参与门槛的优惠政策,均以公益性为根本属性,目标都在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促进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提升全民科学素养,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科普需求。第五十五条从根本上维护了科普资源的公益属性,确保公共资源服务于科学普及的社会效益。

“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直指问题核心,明确要求违规主体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科普资源。这一规定从源头纠正了资金和政策滥用行为,确保其回归公益本质,防止少数群体侵吞公共资源。通过堵塞政策执行中的“跑冒滴漏”,不仅能有效遏制违规行为蔓延,更能最大限度降低对科普事业的损害,杜绝资源浪费与滥用,从而全面维护科普资源的公共属性。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强调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要求对涉案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无论违规行为发生在决策还是执行环节,相关责任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这一规定既强化了工作人员的履职意识,也为科普资源管理全过程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若执法不严,不仅会损害公众对科普工作的信任,更将动摇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最终导致政策公信力和法律威慑力的双重流失。

“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通过三重机制构建了完善的约束体系,有助于确保科普政策资源精准惠及有需要、守规矩的合格主体。一是惩戒机制,通过直接剥夺违规主体的政策受益权,使其承担经济损失和发展机会成本的双重代价。二是预防机制,通过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效应,从源头上遏制潜在违规行为。三是引导机制,通过提高违规成本,促使参与主体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推动形成行业自律、诚信守法的良性生态。

科普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涉及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多个环节,需借助严格监管确保其公益属性。第五十五条的实施,不仅为各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更能以此为契机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例如,通过公开经费使用明细、建立公众监督渠道,可进一步增强社会对科普事业的信心。在法律的护航下,科普资源将更高效地转化为惠及全民的科学普及活动,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潘建红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何文华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