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四十三条 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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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科普人“评职称”,18省跟上啦!
2019年5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科协联合公布《北京市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这意味着北京市的科普工作者可以评职称了。目前,全国已经有18个省份启动了科普类职称评审工作;2023年4月,中国科协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需求,试点开展在京中央单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开创了国家相关部门开展科普人才职称评定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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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普人才撑腰,激励机制如何落实?
合适的评价、激励机制是引导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的助推器,近年来,国家提出“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但与之相对的一个事实是,国内科普人员长期以来在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并未获得同等的对待,尤其是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等方面很难获得相应肯定,甚至导致部分年轻优秀科学家“不敢作科普”,担心科普工作会影响自身在所属单位的评价与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新增“科普人员”专章,第四十三条就科普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科普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科普人员提供了底气,明确了职业发展前景,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爱科普、善科普的高层次科普人才加入到科普事业之中。
首先,“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回应了科普人员长期希望得到解决但一直悬而未决的难题。职业认同感差、上升渠道窄、激励机制缺乏等一直是多来年困扰科普人员的难题,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以法律形式助推科普人员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的完善,引导相关单位加快构建完善科普评价制度,解决传统科普人员在职业通道、激励机制上的痛点、难点问题。有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泛意义上实现科普职称评选的常规化、正规化、规范化,解决科普人员职业上升通道的堵点,进而激励更多、更专业的人才投身科普事业,壮大科普事业队伍。
其次,“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则以更务实的方式为科普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实现指明了具体路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是对科普事业价值的直接肯定,也直接关涉科普人员的权益保障。当下,中国科协以及全国多个省份已经尝试启动了科普类职称评审工作,的确起到了很好的正向激励作用,但不能否认,虽然优秀科学家不敢科普等问题作为新鲜事物,在各个单位内部,科普职称、科普绩效考核等在相关评审结果的认定以及具体待遇的落实层面仍存在不认可或认可不落实等系列堵点难点,科普法的深入推进为科普人员的利益实现、相关单位的制度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在体制机制层面解决诸多难题,解决科普人员的后顾之忧。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的落实也是国家、社会对科普事业认可程度的体现,也是“两翼齐飞”的基础与保障。
第三,“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让科普不止于“用爱发电”,还能“名利双收”。科学普及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但在过去很长时间里,现实的羁绊却让很多科学人员存在诸多隐忧,很多人形容科普事业是“用爱发电”,但“用爱发电”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也容易出现科普碎片化现象,科普事业有亮点,但系统性不足。随着新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实施,以法律权威保障“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保障科普人员在物质与精神上的“名利双收”,有助于吸引更多科技人才投身科普事业,助力科普人才队伍发展,构建更加系统合理的科学普及新场面。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博物馆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