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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普经费监管力度 让每一分钱花在刀刃上

来源:中国科普网 作者:庞晓东 2025-04-02 1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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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机构挪用科普经费受处分

据媒体报道,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某省某县相关机构挪用科普经费2.58万元,用于开支职工节日慰问费、伙食补助费、体检费和服装费。该县财政局、审计局责令其限期归还,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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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普经费监管力度 让每一分钱花在刀刃上

本条是关于科普经费使用的禁止性规定,立法目的是保证科普经费及资产等资源用于科普事业,确保每一分投入都能切实发挥其推动科普工作的作用,防止资源被浪费或挪作他用,最大程度地实现科普资源的价值,为科普事业的高效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本条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范科普经费来源的广泛性。包括“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科普经费一般指用于支持科普活动的资金,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创作、讲座、展览、出版物、影视作品、网络科普等多个方面。科普经费来源广泛,不仅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二是明确经费使用的专一性。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这些资金都必须专门用于科普事业,从而确保了资金的精准投放和有效利用。三是明确经费管理的严格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强调要对科普经费进行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本款明确规范了三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克扣、截留、挪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克扣行为经常表现在一些基层科普项目中,个别单位或个人从科普经费中克扣部分款项,用于与科普无关的日常办公开支等。截留行为一般发生在科普经费的分配环节,在分配科普经费时,上级部门将部分本应拨付给下级单位或特定科普项目的经费截留。挪用行为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有的单位将科普场馆建设资金挪用于其他工程建设,致使科技馆建设停滞,严重影响了当地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场所需求。

本条规定与其他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的相关法条相互关联,具有协同规范的效用。如科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等依法给予优惠”。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上述条款与本条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科普经费从筹集、使用到监管的完整规范链条,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

本条款对规范科普经费和资助财产使用、保障科普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要针对存在的经费管理不规范、经费监管不到位、经费绩效评价不够、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经费管理规范化建设,强化经费监管力度,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安排和科普工作需求。要引入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对科普经费和资助财产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深入评估。不仅关注资金是否用于科普事业,还要评估科普活动的影响力、公众参与度、科学素质提升效果等指标,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调整经费投入方向和额度,提高科普资源的使用效益。同时,各级政府应继续加大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科普经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科普事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拓宽科普经费的来源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推动科普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显著提升。

(作者系中国科普研究所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