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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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闪闪红星”科普团队走进乡村学校
井冈山大学以“破壁”思维重构科学教育生态,将科普讲座和实验室“搬”进中小学,让博士教授“驻”进县城课堂,打造了一条“大中小学贯通式”育人链。由50余名师生组成的“闪闪红星”团队,四个月内踏遍了吉安市15个乡镇学校。他们挎着“科学百宝箱”,在教室里建起临时实验室,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目前,该校已与吉安市多所中小学建成大中小学科学教育共同体,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培养近百名“种子教师”,将“实验室+中小学+云端”的创新模式植入100所乡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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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明确指出科研、教育等相关部门都应支持科普活动,应当建章立制促进科普工作,强化了科普的重要地位。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作为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开展科普活动不仅是社会责任的主动担当,更深刻诠释了科学事业“一体两翼”的辩证关系。科研聚焦前沿突破,以探索未知、攀登科学高峰为使命,致力于实现“顶天”的创新突破;科普则立足知识普惠,将晦涩的科学成果转化为大众易懂的语言,推动科学知识“立地”生根科研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人类进步,只有全人类的科学素养普遍提升,才能为进一步科技创新提供沃土。
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是开展科学普及工作的主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科研人员、教师往往对参加科学普及工作的动力不足。新修订的科普法明确提出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为促进科研人员参与科普提供了制度保障。当前,科研院所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集中在课题申报、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方面,科普工作在科研院所和高校中尚没有较为完备考核体系,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审等重要环节中占比较少,难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参与到科普工作中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科普法为将科普纳入科研人员考核体系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从制度上保障科研人员开展科普活动,将科普工作纳入职称评聘和绩效考核,设计激励措施,推动把科普工作成效作为科技人才计划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鼓励科研人员投身科普事业的重要方法与手段。
各级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肩负着培育时代新人的重要使命,应积极支持科普实践与科普人才培养工作。学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责任,应当培养具备优秀科学素养的后备人才。学校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丰富课外活动,开发运用多种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实践操作、情境体验、探索求知、亲身感悟和创新创造的机会和体验,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能力。同时,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科学素养,注重引入、培养科学教育专业师资,为高质量科学教育筑牢基础。另外,学校应充分运用社会资源,与社会大课堂有机衔接,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生动、体验式的科学教育。
企业是开展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场所,也是推动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强调了科技企业应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建立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为公众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科普产品,让公众在享受科技进步成果的同时也能了解其背后的原理。
新修订的科普法明确要求了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支持开展科普活动,明确了各个行业、领域均有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科普活动是促进全民科学素养提升的重要方法,也是积极推动科普工作具象化、实体化的有效方式。在科普法的支持下,期待未来更多的行政部门明确科普职能的主责单位,支持在本领域打造引领性、创造性的科普品牌,引导科普服务走深走实,从大城市走向田间地头、从办公室走向产业一线。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科普服务。
(作者系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国民体质与科学健身部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