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四十三条 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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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科普人“评职称”,18个省跟上啦!
2019年5月,北京率先在图书资料系列增设科学传播专业职称,为科普人才培养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2023年4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试点开展在京中央单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开创了国家相关部门科普人才职称评定的先河。目前,全国已经有18个省份启动了科普类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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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的评价、激励机制是引导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的助推器。近年来,国家提出“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然而,国内科普人员长期以来在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并未获得同等的对待,尤其是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等方面很难获得相应肯定,甚至部分科学家“不敢做科普”,担心科普工作会影响所属单位的评价与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第四十三条,为科普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吸引更多热爱科普、善于科普的人才加入科普事业。
首先,“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回应了科普人员共同面对的难题。职业认同感差、上升渠道窄、激励机制缺乏等,一直是多年来困扰科普人员的难题。科普法以法律形式助推科普人员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的完善,引导相关单位加快构建完善科普评价制度,解决科普人员在职业通道、激励机制上的痛点和难点,有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科普职称评选的常规化、正规化、规范化,解决科普人员职业上升通道的堵点。
其次,“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以更务实的方式,为科普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实现指明了具体路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是对科普工作价值的直接肯定,也关系到科普人员的权益保障。目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全国18个省份已经启动了科普类职称评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正向激励作用。不过,一些单位在科普职称、科普绩效考核等相关评审结果的认定,以及具体待遇的落实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科普法为科普人员的利益实现、相关单位的制度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在体制机制层面解决科普人员的后顾之忧。
再者,科学普及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现实的羁绊让很多科研人员心存顾虑,很多人形容科普事业是“用爱发电”,但“用爱发电”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也容易出现科普碎片化现象,科普事业有亮点,但系统性不足。科普法从法律层面保障科普人员在物质与精神上获得双重回报,有助于吸引更多科技人才投身科普事业,助力科普人才队伍发展,构建更加系统合理的科学普及新格局。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博物馆馆长)